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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1+4”党内法规制度体系⑧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23 14:29:00

嘉宾 

  吴斌 北京市西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刘伟 陕西省延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如何理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吴斌:请示报告制度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很早就写入党章,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56年,党的八大将请示报告制度写入党章,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党的十二大党章至党的二十大党章都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为构建请示报告制度体系提供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条例》作为请示报告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中央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请示报告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其主要内容? 

  刘伟:《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为什么请示报告、按什么原则请示报告”,界定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三个基本概念,确立了坚持政治导向、坚持权责明晰、坚持客观真实、坚持规范有序四条基本原则,明确了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体制。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回答“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的问题。第六章设专章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报告,把主体从党组织延伸到党员和领导干部。第七章“监督与追责”建立了督查、考核、纠错、追责机制,回答“落实不好怎么办”的问题。第八章“附则”对制定落实措施、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记者:如何把握《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基本概念? 

  吴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这三个概念作出了界定。

  “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可从两个维度理解把握这一概念:从程度上看,重大事项是与一般事项相对的概念,《条例》明确,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请示报告,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大部分事项无须请示报告,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同样应当请示报告;从内容上看,重大事项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请示需予以批复、批准,须事前报送。“报告”主要是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如实向党组织呈报。报告重在阅知、知悉,根据工作实际、事态发展,可事中、事后报送。

  记者:《条例》第二章对“党组织请示报告主体”予以明确,如何准确把握相关规定? 

  刘伟:把握共性要求。一是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二是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把握特殊情形。一是接受双重领导的党组织,在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同时,还要抄送另一个上级党组织;特殊情况下除外。二是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党组织,必须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三是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党组织。四是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党组织向共同上级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党政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党政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把握授权情形。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方面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记者:《条例》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界定的? 

  吴斌:《条例》第三章对党组织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作了清晰界定。一是划定刚性边界。《条例》规定,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二是分类细化事项。《条例》分3条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并在每条中分项列出各种情形,便于党组织对照把握。三是压实落地环节。一方面,《条例》要求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自上而下指导。另一方面,党组织应当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看得见、对得上、落得下的具体条目,增强可操作性。

  记者:党组织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刘伟:从程序上看,要把握提出、办理、答复三个环节。在提出环节要注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关于请示,请示必须事前进行,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按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关于报告,定期报告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交办事项按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并做好续报。在办理环节要注意: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对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在答复环节要注意: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从方式上看,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两种方式。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并应做好记录。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

  记者:《条例》设专章对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作出规定,如何理解相关规定? 

  吴斌:《条例》设专章对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作出规定。《条例》主要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就工作中有关重大事项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条例》逐条分项列出了党员请示事项、党员报告事项、领导干部请示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同时,《条例》还对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在报告对象上,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记者: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应把握哪些原则,如何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刘伟:开展请示报告工作,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四条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导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权责明晰。既要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又要敢于负责担当,既不能事无巨细层层上报、上交矛盾,也不能该报不报、先斩后奏。三是坚持客观真实。要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四是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工作,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实践中,我们着力健全监督保障工作机制。一是把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党建工作综合考核内容,作为衡量下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重要标尺。二是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重点纠治先斩后奏、该报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三是对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严肃追责问责,切实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体悟丨让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刚性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确要求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作出明确规定,是请示报告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嘉兴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作为红船旁的纪检监察机关,我们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推动请示报告制度从严落实。

  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执行自觉。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条例》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始终,明确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导向、权责明晰、客观真实、规范有序。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是对党组织是否尽责、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检验。实践中,我们把学习贯彻《条例》摆在突出位置,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研学,班子成员带头谈认识、找差距,切实增强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条例》纳入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课程,引导干部深刻认识按规定请示报告是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同时,我们督促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培训课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按规定请示报告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准权责边界,规范程序方式。《条例》强调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分清必须由上级决定、让上级知晓的事项和必须由自己负责、靠自己担当的事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是束缚下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决不能成为下级不担当不作为的“挡箭牌”。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者,更是执行者,必须严于律己、作出表率。我们对照《条例》和党纪法规,逐项列明向省纪委监委和市委请示、报告、报备事项清单,严格规范行文方式、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对重要事项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既报结果也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绝不推诿,真正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担当的主动担当,绝不漏报瞒报或擅作主张。

  强化监督追责,推动令行禁止。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第七章专章规定监督与追责: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将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这些规定,我们把《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政治监督、日常监督和巡察监督重点,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通过列席党委(党组)会议、查阅“三重一大”决策记录等方式加强专责监督,对不请示不报告、不如实请示报告等问题依规依纪严肃查处;推动把执行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