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纪委出台《关于吉林市纪委常态化派员参加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态和民主科学决策等方面的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具体要求落实见效。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明确建立健全议题备案、参会审批和加强参会研判筛选等有关规定,明确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委统一安排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参加下一级党委(党组)会议;市纪委副书记每季度、常委(委员)每双月、监督检查室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相关党委(党组)会议,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参加本党组(党委)会议外,仍需参加其他驻在单位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重要会议。
在会前准备、会中监督方面,《办法》明确材料审核、问题沟通、情况通报、集中点评等会前准备内容;明确参加党委(党组)各类会议中“第一议题”落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等重点监督内容,确保监督有的放矢、精准有效。
在问题整改方面,《办法》规定市纪委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对具体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在避免影响干扰党委(党组)正常决策的基础上,明确对会中监督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围绕成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把参加会议情况作为开展“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政治生态调研、巡察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监督检查室每半年形成专题报告,层报委主要负责人或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并把参加党委(党组)会议掌握情况作为分析研判联系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一报告一分析一档案”,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张文昊)